新劳动合同法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近日山西黑砖窑事件进人公众视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西包工头、窑场经营者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惜欺诈拐卖雇工、非法拘禁劳动者、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其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漠视、侵害令人震惊。对这些用人单位疯狂追逐经济利益,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制裁。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用人单位劳动。这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或者劳动环境污染严重,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者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条所指的行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本条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规定而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3)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根据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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