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5)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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