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