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5)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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