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本规定施行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6年7月1日起至本规定施行之日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