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

新劳动法2018-11-28王华老师

  第七条 (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印章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应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培训规模)

  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设置的培训项目在两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指满负荷运作可同时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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