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5)

新劳动法2018-11-28才子老师

  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六十,最长为十二个月。

  第二十九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五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二)以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为目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拒不接受职工查询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

  (三)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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