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8)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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