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