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

新劳动法2018-11-28才子老师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对外交流工作;

  (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岭南文化;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哲学、法学、史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文艺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

  (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公益性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

  (二)定期举办社会科学普及专题活动;

  (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

  (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 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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