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