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3)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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