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2)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申请办理。

  三、切实坚持办理衔接手续必须具备的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按规定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严格规范个人账户划转和缴费年限处理。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务必做好重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清理。参保人员如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个人账户进行清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金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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