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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