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小微企业,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补贴。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可延长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12个月。
八、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市场招聘密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招用人员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通小微企业QQ群、微信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业务交流搭建服务平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颁布日期:2015-5-16
执行日期:201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