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 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规定》实施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年5月1日。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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