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在很多HR的传统观念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以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进行划分,但从现行的规范体系来说,应当适用新的衡量标准。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也就是说,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看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一般来说,管理岗位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来进行任命,而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三、上海市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探索
当然上海在职工退休年龄的规范制度上有着率先的试点政策。2016年9月,上海发布了《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其中指出了:(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2)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3)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等等。
应当说,这也是为用人单位确定好女职工退休年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