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一)县(市)级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当年结余金(含当年储备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超出部分由设区的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当年结余金(含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储备金中,分别按超出部分的20%、60%进行调剂。

  (二)设区的市级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当年结余金(含当年储备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自治区经办机构按超出部分的60%予以调剂。

三、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统筹地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48个月。

  (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每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四、明确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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