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调离生产或使用含铅、汞、锰、砷、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岗位,从事其它适当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每月发给女职工四至六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留利中的其它基金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卫生费不包含于洗理费中。已离休、退休的女职工不再发给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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