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已修正)(4)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不许安排女工从事有损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在妊娠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

  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妇女卫生保健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