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全文)(3)

新劳动法2018-11-28才子老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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