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
1、用人单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偿付培训费用,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出资的招、接收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五、试用期期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2号)
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