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坚持“阳光招生”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内学办根据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自治区内学办对考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签发录取通知书。各地在对学生贫困等级确认公示基础上,对其中的贫困生和非贫困生收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新生培训时将费用统一交自治区内学办。
十、录取原则和有关政策
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民族人口比例、考生类别和考生户口性质,实行以地、州、市为单位择优录取与全区统招相结合的录取办法(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三市汉族考生录取名额单独下达)。先完成各地招生计划,再执行统招。招生工作按择优录取原则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
(一)内初班毕业生统一在办班城市参加内高班考试,不单独下达招生计划,不实行单独录取,全部回生源地参加录取。内初班毕业生全部在生源地参加体检、户籍审核及政审、建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按民考汉(仅限于维、哈、蒙、柯、锡伯、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考生)、双语班、民考民三个类别参加录取,执行分地区计划时,录取比例分别按43%、37%、20%的比例执行。同民族民考民类别考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地区本民族双语班和民考汉考生录取分数线。同民族民考民、双语班类别考生建档、录取分数线低于民考汉类考生分数线时,不分类别只分城乡,按分数高低进行建档、录取。
汉族考生及考生类别不在民考汉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小学、初中阶段用少数民族语言学习或在双语班学习的(以下统称“汉考民”),可按本民族录取分数线录取,也可参照所学语种的民族成分,按生源地区相应类别和同一户口性质的分数线予以录取。
(三)对南疆的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四地州的汉族考生给予照顾,执行分地区招生计划时,四地州的汉族考生不分城乡,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
(四)招生工作继续实行分地区计划与全区统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招比例不低于55%。
(五)在全疆统一招生中,对人口较少民族或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民族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自治州的自治民族的录取比例不低于本州分地区少数民族计划的15%。
(六)招生录取实行限定总分、单科最低分数线的办法,录取原则坚持在总分、单科最低控制线之上,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民考汉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