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卫生、民宗等部门撤销其内高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l、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和贫困等级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录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6、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致使在入校复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