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反映重大问题的信访件,要及时摘报,附原件一起送局领导阅示,并按局领导批示办理。对于检举揭发的信访案件,如需转办,应转交给被检举揭发人所在单位(部门)的上级机关,严禁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单位或揭发对象;
4.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本人要求合理的来信,要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转有关部门落实并催办结果;对咨询政策的来信,要在接信15个工作日内,按现行政策给予答复;对广播电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来信,凡有参考价值的,可通过上报信息反映,或直接送有关领导和科室参阅,并及时函复来信人,给予表扬和感谢。
(二) 接待来访
1.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对不属于广播电视部门管理范围的来访,应告诉来访人员受理部门。
2.对政策规定能够解决的来访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给予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按有关政策当面解释清楚。对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政策上还解决不了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对待有不正确意见或过高要求的来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3.对当时不能处理答复的问题,要记下来访人员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待问题调查清楚后,再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4.对集体来访(反映同一问题5人以上)应列为重要事项,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做好疏导处理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大、情况复杂、处理有困难的集体来访,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对来访人员的问题已做正确处理,本人不服,又不听批评教育并且长期纠缠不休,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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