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条例是治标的法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实现党政分开、三权分立,还权于政、还政于民;实现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这是异常困难的进程,但这是一个民族迈向进步和政治现代化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我们不能长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门外。党中央颁发两个条例,说明他们对当前局势的严重程度有所了解,希望能在这个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大无畏的精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权于政,还政于民,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实现党内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在新的世纪里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于世界。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主题,适应时代变化新情况、事业发展新要求,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之后,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实践,从标准和手段上为全面从严治党确立法治支撑,为实现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注入新动力,进一步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铁笼;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制度治党兴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历史担当和治理智慧,展示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和坚定信念,开创了党的建设新格局、新境界和新气象。优化顶层设计,推进依规全面从严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依法依规治党是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下管党治党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刻诠释了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密切关系:“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决定》同时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系统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直面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吸收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贯彻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彰显法治原则,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规则,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是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化的重要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