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腐败官员落马,固然是反腐败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也同样是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反腐败成果。
【篇二:奚晓明案件心得体会】
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据正义网报道,在奚晓明的系列腐败行为中,有一项颇为引人关注: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的张新明案,虽然被法学界称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但在“学者型法官”奚晓明的运作下,此案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晓明利用手中权力,同个别违法律师、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巨额贿赂,干预司法,导致枉法裁判,本来就是“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的行为,却又将枉法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今后的司法审判,其恶劣影响则远非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能企及的。
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被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对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还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推进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判例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有益补充,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是绝对经得起实践和法律检验的。这种判决在条件成熟时,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判决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还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无疑会对案例指导制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