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小康社会建成,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民法院工作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发展的。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中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阶段变化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是“一把理解中国走向的钥匙”。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没有改变的是我国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改变的是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任务和新挑战。比如,经济增长减速必然引发某些法律关系的
调整;经济的稳定性和抵抗世界经济波动的能力大幅增强带来的对外法律关系必然增多;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导致劳资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涉农经济纠纷、生态环境资源纠纷以及民生保障纠纷等猛然陡增;新常态下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民告官”案件会快速上升,人民群众更为迫切地关注司
法的公平正义;等等。处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人民法院要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有所作为、有所担当,必须直面这些新问题,主动应对这些新变化,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三、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死水一潭不行。习近平总书记讲,“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因此,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必须加强创新驱动,其实质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助力小康社会建成,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它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现行司法体制中一些违背司法规律、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譬如,司法权地方化倾向明显、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职业化程度较低、审判质效不高等,极大影响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从而减弱了司法对社会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要解决这些问题,焕发司法生机,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必须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官职业队伍,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院队伍。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