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出问题、组织有责任。干部严重违纪的教训是惨痛的,如果平时管理稍微严格一点,真正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去要求,也许他们就不会一步步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党组织对干部应有责任和温暖,平时加强管理,小事上多说着点,干部就会少犯一些错误,这是最大的爱护;党内关系庸俗化、搞一团和气,看起来是“宅心仁厚”,实际上是对干部不负责任,是害了干部。许多“问题干部”刚开始也就是吃顿饭、拿张购物卡,久而久之,便沦为“温水青蛙”。如果在其贪念初萌的初始阶段,组织上或领导加强管理,这个党员干部可能就会幡然醒悟,不致从违纪的边缘跌进犯罪的深渊。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诸如此类的忏悔令人警醒,让人深思。
对纪检部门来讲,严管要用好“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实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纪委要用好“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这不仅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是对领导干部的关爱。过去,纪委对待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当回事;一种是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让一些领导干部一夜之间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种“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很重”的做法对领导干部来说很难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包含领导干部在违纪上所有的可能程度,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会要么偏轻,要么偏重。有了这“四种形态”,领导干部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依照相应形态对照处理。错误程度不同,处分的程度就不同。对犯了小错误的领导干部给予轻处分,可以让其深受警醒,从而悬崖勒马,而对别的同志来说,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运用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勇于担当,依纪监督、从严执纪,时刻做到以纪律为戒尺,对领导干部的任何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
“严管”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与爱护,在对党员干部的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在严管的过程中也绝对不能忘记对干部的关心,该肯定工作的要大张旗鼓地肯定,该批评的要直言不讳地批评,指出整改方向。要做到教育与处理并重,表扬与批评并重,奖励与处罚并重,经验与教训并重,让干部觉得工作有搞头、有盼头,真正接受“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