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滞后。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职权交叉,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无所适从。二是职能交叉重叠。机构设置时缺乏统一全盘的考虑,出现改时紧缩,不能用发展的眼光来合理地设置机构;改后膨胀,无原则地割裂职能、乱设机构,以致出现分工不清、职责不明。三是利益驱动行为。有的为了地方、部门或个人的一点眼前利益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四是思想素质不高。有的行政领导及行政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五是监督力度不大。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防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依法行政教育,提高认知力。要以法律为准绳,强化道德规范,增强法律意识,积极作为,依法作为。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执行力。一要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救济途径。二要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接访制度以及案件受理调查制度和落实办理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增加举报监督的实际效果。三要加大对机关单位行政行为和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干部的行为职责。四要进一步建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考核检查具体量化指标,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3.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约束力。一要强化人大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大《监督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二要进一步发挥好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查办和审理案件工作中的独立性和专门性。三要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加强自身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四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4.加大查办惩治力度,增强震慑力。一要增强抓好整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对出现情节较轻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不姑息、护短,严格按规章进行处罚;对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追查到底,严厉处罚。二要强化监督机构建设。应关心和支持相关治理机关的工作状况,要在人力、物力、经济、政治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尽可能地减少其后顾之忧,确保工作能正常、有力、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