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在社会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对社会管理任务和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党的十八大将社会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与时俱进。
纵观我国社会管理的演变历程,不难看出,我们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深厚的实践基础、有益的国际借鉴。从历史来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治理”的提法。如《荀子?君道》:“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孔子家语?贤君》:“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早在先秦时期,我国传统社会的共同治理理念就已萌芽。战国的《六韬》就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的记载,西汉的《礼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从建国后的实践来看,解放后,尽管实施的是单一主体的管控型社会管理,但我们党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来实施社会管理。改革开放后,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深刻影响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实践。如,我们党先后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构建“乡村治理新机制”,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这已经突出了社会管理主体的多样化,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理念;从国际来看,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实行政府改革,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模式逐渐兴起,它强调以顾客为导向,奉行顾客至上的价值理念,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政府不再是发号施令的权威官僚机构,而是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公共行政不再是“管治行政”而是“服务行政”。20世纪末,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界定,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机构、私人机构和公民个人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方式总和;是调和社会利益、协调社会行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坚持共识、共治、共享的核心理念,强调引入多元治理力量,厘清政府参与角色,促进政府与市场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