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为官不为的主要责任人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与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到底谁应当承担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主要责任呢?答案并非那么简单。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系统一直在做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三转”,其中的重点是“转职能”。所谓转职能,就是剥离掉那些不重要的任务,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主要任务上来,聚焦主业或中心任务,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说明,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任务都应当是官员的乱作为,而不是不作为问题。有鉴于此,要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就必须另找主要责任人。
在笔者看来,主要责任人应该是两个:一是各级党政机关的党政两位“一把手”,他们负领导责任。由于政府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大部分工作,因此,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和政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它们负主要的执行责任,也就是要去监督、发现和处理为官不为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由于不少的责任追究都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权责,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也应该在治理不作为问题中承担一定的配合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是次要的,主要是在责任追究环节上予以支持和配合。主要责任人不明确、不落实,治理为官不为的措施再具体也肯定会落空。因此,责任人的问题必须首先要明确和确定。
治标措施:监督、发现和处理各种各样的为官不为问题
不管是何种类型、何种原因,为官不为的问题都会在行为上表现出来,也就是不作为或不办事。对于这些问题,公开曝光和坚决的责任追究都可以起到应有的惩处、警示或震慑作用。为了把治标措施落到实处,关键环节有两个,一是谁去干,二是如何获得问题信息。关于谁承担主要的执行责任,前面的分析认为应该是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也就是说,如果为官不为问题得不到遏制,这两个部门应当被追究责任。
至于能不能发现为官不为的问题,组织和人事部门首先应该主动地、经常性地去巡查,其巡查工作当然可以和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工作相配合。此外,掌握为官不为问题大量信息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以及需要到上级政府部门办事的下级政府人员。关键的问题是这些信息如何才能提供出来以发挥作用。笔者就不止一次听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抱怨:一些很好的项目对地方的发展十分重要,可上级政府相关审批部门就是拖延不批。在为官不为问题面前,地方政府官员都成了弱势群体,那需要到政府办事的企事业单位和老百姓该怎么办呢?地方政府官员都在空抱怨,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老百姓怎么敢去投诉和举报呢?看来,这个问题真成了解决为官不为问题的“瓶颈”或“短板”。如果不实施特殊行动,不采取特殊措施,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治标措施恐怕就会落空。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承担主要执行责任的部门来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