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更是提出“十二五”期间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但是,截至目前,我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以及陕西、青海、西藏等6个省级地区实现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还停留在建立省级调剂金加地、市级统筹阶段。那么,为什么五年过去了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还是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进展?根本原因在于其中的各级政府利益难以协调。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必然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责任,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和调整。
为此,“十三五”期间,推进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基本思路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共担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具体而言,重点工作应当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确定缴费的基数和费率,归集中央统筹基金,增加和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基础条件,是从筹资的角度提出的政策原则。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地区分割状态,各个地区的缴费费率高低不一,各个地区的缴费基数口径五花八门,这破坏了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缴费义务应当公平的底线,同时还影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在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础上,由各个省级地区上解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中央统筹基金,并在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在这个过程中,中央财政也应当承担补贴责任,不能完全依靠基金结余较多的省级地区来补贴基金收不抵支的省级地区,以体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养老保险筹资责任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统一全国的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进行省际基金余缺的调剂。统一全国的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必然结果,是从给付的角度来谈的。目前,我国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不健全,形成不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数以千万计的参保职工由于这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行政指令式的待遇调整政策甚至对现行政策中仅有的缴费激励机制还起到了消解作用,造成晚退休还不如早退休在养老金方面得到的“实惠”多。在统一待遇确定和调整政策后,各个省级地区之间的基金收支余缺由中央统筹基金予以调剂。
三是允许省级地区在确保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费率和待遇调整浮动幅度,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出于尊重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现实国情和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阻力的考虑而提出的中央和地方利益协调原则。在各省级地区遵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大局并且将地区间差异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不至于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制度内负担比低的省级地区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率,允许基金结余较多的省级地区适当提高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以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