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制度保障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职业道德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制度约束是规范管理和服务的根本内容和最终保障。
一要严格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制度。公务员的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取决于公务员的引进渠道,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改善,但是,有些地区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考、录用公务员,扭曲了“任人唯贤”的原则要求,反而出现“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等所谓的原则,使中央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变形,即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又损害了正常参考人员的利益,同时打消了正常参考人员参与公务员考试的积极性,最终使热衷于公务员工作的人被拒之门外,而一些根本不具备公务员素质的人确混进公务员队伍,降低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好公务员考试关、录用关,真正从源头上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二要严格公务员的守纪、问责制度。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是实施《公务员法》,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十六项纪律,要求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公务员是“奉法者”,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公务员的能力、素质、作风等,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效果。实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就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整治机关作风,努力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使广大公务员自觉做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而要达到以上效果,就要加强对公务员的问责制度。真正的问责制度,应贯彻于政府管理的全过程,贯彻于平日和非常时期。通过启动行政问责,实施“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增强了公务员的服务意识,而且也增强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三要严格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淘汰制度。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进一步探索完善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努力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把目标考评工作与干部选拔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把经常性的考核成果作为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扩大考核成果的运用。同时,要加大“治庸”力度,力倡勤政,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正常退出机制。要调整不称职、不适应的干部,重点在干部“能下”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许多企事业单位通过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的运行和实践,增强了公务员的忧患意识,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它的推行将给所有公务员一种压力感,令那些工作不求上进,混进机关过日子捧着“铁饭碗”的人随时有被清退出公务员队伍的可能。这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的一项得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