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学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由学校团委建立团员档案并进行管理;其他团员的由街道、乡镇团组织统一管理。县级团委要加强对学校、街道、乡镇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县级以上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委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基层团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要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团的领导机关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基层团委和地方各级团委必须依据全国发展团员计划,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应当重视做好非公企业、农村社区、新兴青年群体等领域的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十六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