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完善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中学团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支持、帮助和指导少先队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少先队组织推优,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具有发展团员审批权限的团组织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预审。
基层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