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
同志:
你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人已经读过。本条例中的主要宗旨,本意是要体现民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非常好的。但是,这个很好的宗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反还处处显示出这个条例中对不同民族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现针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斟酌。
1、城市民族工作,就是事实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但本条例没有明确。所谓的城市民族工作,应包含汉族群众的工作和其他民族群众的工作,如此方能称得上完整。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汉族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行使公民权利,执行公民义务,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来实际对接,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来约束和规定。在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执行一套“民族工作条例”,等于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法外之法,在行政管理上人为制造出一个更高的执行机构。这里体现的,是不同民族之间的不平等,事实上是与本条例的初衷完全背离的。因此,应在本条例中,设立相应条款,明确此条例的范围,就是少数民族工作,而不是含混的“民族工作”。不能由此人为制造民族不平等,违背本条例的根本宗旨。
2、在相应的条款中有要求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相应的预算。这个初衷是好的。但少数民族群众也是中国公民,享有了普通中国公民一样的权利,以及经济发展的相应福利待遇,享受使用了相应的文化事业的成果。在另行进行保障,并不是民族平等的体现,而是特殊化。这是明显的进行人为的隐形甄别和强调民族差异,反而不利于民族团结。
3、在相应的条款中,明确要求政府可以录用熟悉民族政策并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出发点是好的,但这反而不利于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的交流。建议录用人员以熟悉民族政策为主,通晓语言为可选项。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逐步学习普通话,学习主要人口使用的最广泛的语言,以利于他们逐步融入主要人口,共同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