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