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相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应适当减免收费。
4.要认真做好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入学招生统筹,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建立完善入学预报名制度,规范入学申请程序,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同时,要积极扶持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民办学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更好地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
江阴、宜兴两市小学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