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各寄宿学校寄宿条件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
四、工作安排
1.2016年3月,有寄宿资质的学校上报寄宿制招生计划;新增寄宿学校按要求提交寄宿资质复印件备案。同时,各寄宿学校制定学校寄宿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管理方案、门卫登记及验证制度等,做到制度公示,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寄宿制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检查、核实。
2.4月下旬确定各寄宿学校招生计划并下达到各寄宿学校;4月30日前各寄宿学校制定本校寄宿制招生工作方案并提交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科备案。
3.5月底前,各寄宿学校按照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按照工作方案接收自愿到校寄宿学习的学生,组织寄宿招生工作;寄宿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寄宿学校将招收寄宿生花名册和个人登记表上报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科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寄宿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宣传。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寄宿学校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明确可行的寄宿制招生工作方案,加强对招生各环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依法办学,加强制度建设
各寄宿学校严格执行寄宿招生工作程序,加强规范操作。落实公示制度,将招收寄宿学生名单在规定时间进行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讲求实效,重在落实,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3.严格管理,加大责任追究
加强寄宿入学计划管理,各学校严格按照区教委审定的寄宿制招生计划招生,做到入学方式与培养方式统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须重新申报,区教委审批。
加强安全规范管理,学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区教委定期对寄宿学校工作开展检查,对违反招生纪律、安全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再给予寄宿制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