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招生前,各旗县区要通过市、区两级教育网站、幼儿园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阵地,把招生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各旗县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招生信息。
(二)各幼儿园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如由于学位紧张等原因需超招的,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三)幼儿因病无法坚持入园的应办理病假、休学等手续,幼儿园不得随意取消其入园资格。在园幼儿无任何原因两个月未出勤的按自动退园处理,幼儿园按要求办理相关退园手续,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各公办幼儿园从2015年9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费字〔2015〕20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招生为由擅自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各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内教发〔2012〕12号)中的相关要求规范收费工作,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五)市教育局将研发“市—区—幼儿园三级学籍管理系统”。从2016年秋季起,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制度,并于9—10月两个月完成本地区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审核工作。
(六)各旗县区要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幼儿园要以大局为重,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服从属地教育局统一安排,杜绝违规招生。凡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本意见中招生办法及招生程序用于指导各旗县区2016年及之后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在此期间本意见如与有关法律、国家政策相违背,将适时进行调整。
请各旗县区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早谋划201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