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本校教工子女和援藏援疆干部子女,由下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范围,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名单后统筹安排。
六、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加强招生服务
(一)推进阳光招生
各学校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政策,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
1.招生政策公告。各学校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网络、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各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学区划分)、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
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名单等招生结果。
3.各中小学在招生期间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招生服务
1.各学校应加强招生服务,切实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服务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渠道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2.各中小学招生使用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和学籍管理系统,各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七、严格招生纪律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区教育局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杜绝以下几类情况:
(一)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的。
(二)违反规定的招生时间、程序进行招生的。各学校应按统一部署的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分配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工作结束以后,各校均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学生转学相关规定经双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包括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除住宿费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录取的条件和依据。
(五)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