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1区)以外,现在本区居住的务工人员(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其随迁适龄子女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至8月31日止)要求入读本区小学一年级,或拥有南沙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要求升读本区初中一年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能: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协助各镇、学校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教育布局,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各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在广东省社保和广州市社保系统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以及在南沙区内就业的年限,并出具有关证明。
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简称区流管办)负责收集、登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协调各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区流管中心)审核当年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居住年限的相关信息及材料。
区计生局(卫生局)负责指导镇(街)人口计生办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房产购置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