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全外国语学校面向本区招生。按“指标分配到校+电脑派位或抽签”的方式进行招生,以当年招生计划的3倍为电脑派位或抽签指标数。指标以当年毕业生英语综合能力为主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细则将于5月20日在花都区教育局网站(www.hdjyj.com)公布。并于当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秀全外国语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确定的指标名单,按电脑派位或抽签方式随机产生录取名单。
列入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指标名单的学生,享有市属和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两次招生机会。
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4月15日前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当年的招生计划。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上午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秀全外国语学校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第1天下午进行电脑派位或抽签,市、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于当天完成。
(十八)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学校于当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当年的招生方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学生预录取名单、正式录取名单适时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生报名时可提交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原件或复印件。
民办学校从当年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开始接受报名和招生。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面谈等方式招生,并在公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开始前两天完成初步录取工作,将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录取以学生面谈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为主要依据。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名和录取工作,并为新生建立学籍。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增加学生的负担。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九)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各学校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每年4月16日至4月25日的工作日时间,区教育局审核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料。经区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对象及条件见附件4。
(二十)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二十一)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应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二十二)各教育指导中心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十三)各教育指导中心应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十四)各教育指导中心应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确保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目标。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二十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的;
2.借助中间方(含培训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录取新生的;
3.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的;
4.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的;
5.区属学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区开展招生工作的;
6.非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小学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的;
7.小学自行确定各类推荐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的;初中学校要求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的;
8.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包括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前以签订录取协议或承诺录取等形式预录小学毕业生的,但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9.初中学校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的,以及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本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的;
10.初中学校劝导初三毕业生放弃参加中考,或干预初三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志愿的;
11.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加分奖励、升学依据的;
12.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的;
13.接收民办学校学生就读,形成“校中班”的;
14.其他行为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十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中,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
1.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2.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之前进行招生;
3.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
4.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5.委托小学推荐优秀生源,组织小学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
6.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二十七)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组织学生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各种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二十八)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机构等组织,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十九)经核实确认学校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学校或培训机构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1.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负责人作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
3.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且5年内不得列入“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等认定范畴;同时,从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内学校校长及其相关责任人已认定为“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的,撤销其相关称号。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校次年减少其10%—50%的招生计划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议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解聘校长。
5.根据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当年年检“不合格”结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含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发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校长、相关负责人追究处理。
7.在调查核实中,如发现还有另外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则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或规定一并处理。
六、其他
(三十)每年4月30日前,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细则,报区教育局,并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及省市相关文件修订。
(三十二)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