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的争论焦点,还集中在顾先生的女儿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建邺区教育局称,2016年7月,顾的女儿还未满6周岁,是学龄前儿童,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顾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小孩不能等、不能拖”,不能等她成为事实上的受害者,顾先生才起诉。在明知会受害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打个比方,明知这狗每年都咬人,不能等到被咬了才起诉,在狗咬人之前,就必须依法制止它。”
顾先生也对澎湃新闻说,2016年施教区会在5月份公布,如果到时候再起诉,“那就晚了”,因为“小孩可能已经在南湖三小上学,伤害已经造成了,所以只好提前维权了”。
此案为学区纷争提供一个可诉样板
建邺区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起诉人顾某(顾的女儿)年满6周岁前,不属于适龄儿童。换句话说,顾某2008年10月出生,在去年7月起诉时,还不满6周岁,不能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从而,教育局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也就与顾某无关,她不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该案主审法官对澎湃新闻解释说,顾某不是适龄儿童,不能起诉。“打个比方,如果可以提前一年起诉,那么是不是可以提前两年、三年,好几年呢?”
此外,建邺区法院还认为,顾某属于2016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区教育局还未做出2016年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的实施办法。也就是说,不能确定今年其所在的吉庆家园是否会被划到南湖三小的施教区。
主审法官对澎湃新闻说,“从逻辑上讲,即使前10次是这个结果,不代表下次就是这个结果。”
最后,法院裁定,“起诉人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顾某的起诉”。
这样的结果,出乎一些人的意外。顾先生对澎湃新闻说,“我本来有80%把握胜诉的。”
主审法官说,“我没有感觉到什么行政干预、压力,我的本职工作是依法裁判。在我手上,也判过行政机关败诉。”
不过,该案的显示意义已远远超过诉讼本身。
有法院人士对澎湃新闻说,这给教育系统提了个醒,学区划分应该“广泛听取意见”。如果没有听取意见,在合法性上是有问题的。不过,对于怎么征求意见,征求谁的意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目前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明晰。
顾先生的代理律师对此结果也不满意,但他认为,这给学区纷争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渠道,至少“可以提起诉讼”了。这也可以推进学区划分的决策透明化、公开化,比如,要听取意见,教育局人员要家访、要摸底;同时也推进决策合理性,让大家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