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C.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D.学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监护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E.学龄儿童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监护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4)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从2016年开始,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以下各类有江北区户籍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房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学龄儿童;
(4)户籍挂靠在江北区内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5)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服务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
(6)其他户口挂靠情况。
3.以下特殊情况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政发〔2012〕84号),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江北区亲属家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3)寄住在江北区直系监护人处的华侨学龄子女、在江北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学龄子女,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4.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学。
(1)入学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