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且通过联审已符合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入学。
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审核标准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网审核,为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开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
4.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5.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二)入学方式
1.2016年我区小学入学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对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近登记入学
凡符合在我区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含按京户对待)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须按照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划定的学校、地区服务片或学区服务片办理登记手续。
适龄儿童的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对应的住宅小区有配套学校,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配套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适龄儿童的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对应的住宅小区无配套学校,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地区服务片或学区服务片的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由地区服务片或学区服务片按所属学校学位情况以随机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到寄宿学校登记入学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寄宿学校,并须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后,向拟登记入学的学校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