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4)

小学资讯2018-06-10王新老师


申请人应于8月15日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未派位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的申请人应及时自行安排就学事宜。
(六)民办小学空余学位报名
8月13日至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人”是指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非集美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本细则所有积分的计算时限截止2016年8月31日,按月计算积分时不足1个月(30天)的时间不予计算得分。
(三)申请人父(母)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学校的,应对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件、证书等合法有效性负责,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将取消其按本实施细则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本细则的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五)本细则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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