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中小学学区分布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5号)、《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冀教基[2014]38号)、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衡水市市辖区初中学校招生、学籍和考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衡教基[2009]26号)以及衡水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16)16号的通知精神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特此说明:此为2016年信息,于网上整理,仅供参考,2017年划片信息尚未公布。孩子户口所列学区内的家长请留意。若对该学区学区划分有疑问,请及时向孩子所在小学咨询,以便了解孩子的升学信息。)
一、招生原则
2016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二)均衡发展原则。通过招生调控尽量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源状况相对均衡。
(三)以学生实际住址就近、划片、免试入学与对口升学相结合的原则。由教育局普教科和毕业学校负责调查学生监护人实际家庭住址,并作为初中划片录取的依据。根据生源分布和学校布局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适时进行小范围调整,以期达到各中学服务范围内生源相对均衡。
(四)房户一致、一房一位原则。房产证与户口本住址一致,一套住房只安排一个学位,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的二胎可放宽到两个。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小学有责任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招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六)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原则。通过加强招生管理使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七)初中招生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挂钩的原则。 继续实行指标生调控办法,2016级初一新生到2019年升学仍然进行各中学的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并提高各初级中学改善办学条件、班额管理、招生管理的权重,根据评估系数调控各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数额。分流到衡水职教中心的不减基数,因学生流动造成的某中学人数的增加或减少,三年后(到201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时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基数将不予调整,择校生和中途流动学生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八)招生录取与公用经费分配挂钩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生源分布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实际招生能力,下达各中小学招生计划,原则上,起始年级新生班额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以内(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公办小学按服务范围内的生源数、公办初中按区教育局录取名册核拨公用经费。
二、学位登记
继续实行义务阶段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登记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学位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方可入学,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各乡镇办中心校负责进行学位登记,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学位登记。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无需进行学位登记,直接到特教学校报名。
(一)小学学位登记
凡在2016年8月31日前(含31日,下同)年满六周岁的桃城区常住户籍人口和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务必在8月23日(女生)和24日(男生)就近到本施教区小学进行学位登记。进行学位登记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籍人口适龄儿童
本人家庭户口本、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房产证(仅限居民住宅,不含营业房和商用房)、医学出生证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无房产证的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或可证明房产证已在银行抵押的其他证件;
(2)已入住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住建部门的正式购房发票(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
(3)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
(4)单位集资房的:单位产权证明、购房票据、一年以上的物业费及水电费票据。
(5)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
(6)父母是独生子女且与祖(外祖)父母长期同户同住的:其父母独生子女证、其祖(外祖)父母房产证;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的类似情况,该套住房只安排一个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