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学: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小学转学作出明确规定: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学习。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核准,城镇小学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从严审批,予以合理引导。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有困难的学生,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